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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5-08-06


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盐池县环境监测监理站负责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现场环境监察主要对排污单位的以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处理:

⑴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情况;

⑵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产品和生产工艺情况;

⑶限期治理或整改进展情况; 

⑷污染物产生、排放及转移情况; 

⑸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和管理情况; 

⑹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情况; 

⑺缴纳排污费情况;

⑻履行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⑼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

⑽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⑾其他需进行现场监察的情况。

三、现场环境监察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日常巡查等形式。

⑴定期监察

①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②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③对重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④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⑵专项监察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合全县重大活动、环保创建活动、污染减排、专项行动等,对重点区域和流域、重点污染行业、重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察。

在中高考、农时季节、丰水期和枯水期等特定期间开展专项环境监察。

⑶日常巡查

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进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⑷特殊形式监察

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不定期的组织开展污染源执法检查、交叉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检查、蹲点监视等,重点查处排污企业的偷排和其他规避监管的违法排污行为。

四、现场环境监察必须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的要求,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监察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严格遵守24小时值班制度,提高环境监察快速反应能力,对发现重大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要求落实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对各类污染事故和重大污染纠纷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及时总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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