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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5-08-06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 

每年年底之前,组织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所有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环保部门申报其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治理等情况;排污状况有重大变化的,及时变更申报。 

二、排污量的核定 

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数据或进行物料衡算,以及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录等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并制作《排污核定通知书》,告知企业如有异议在7日内反馈。

三、核算排污费 

如企业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无异议,即按国家规定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因子的排污费并得出收费总额。 

四、依法征收 

⑴发出《排污费缴纳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在7日内缴付;若在本年度中企业排污量无明显变化的,应按年初核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于每月 20日之前自觉缴纳或委托银行收款; 

⑵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催缴排污费通知书》; 

⑶对限期催缴无效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五、强制执行 

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的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解缴国库 

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解缴国库。 

七、排污费减、免、缓 

⑴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经环境监察人员核实,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减免; 

⑵因排污费核定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环境监察部门予以纠正、调整; 

⑶因排污单位特殊原因而要求缓缴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在批准的缓缴期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八、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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