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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5-08-06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一、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经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二、对已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三、案件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提出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 

四、经分管领导审查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五、审查终结,经分管领导同意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经会审小组会审后进行送达。 

六、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必须在3日内用书面的形式提出。 

七、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局组织审议小组进行讨论并给予书面答复;对提出听证要求的,由局法制科依法组织听证。 

八、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申辩和异议的,由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处罚会审小组会审后送达。 

九、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环林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执行终结,由案件承办人员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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